六年胜诉路难行:一场执行乱象背后的维权困局
一、案件缘起:购房遇纠纷,胜诉却难落地
2019年下半年,重庆市民冉女士在巴南区凯德南路购置商业店铺,本是安稳的资产配置,却因开发商重庆某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销售商无锡某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商业纠纷,陷入交付无望的僵局。
冉女士同其他共8位业主(合计9人)提起诉讼,9人同步上诉、同步下判、同步进入执行程序:
2021年9月28日,巴南区人民F院作出(2020)渝0113民初 11450号判决,判令无锡某都公司返还冉女士购房款4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合计60万元,冉女士一审胜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重庆某清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无锡某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依据他们之间合同纠纷判决书(案号2020渝0113民初8308号)确定的内容达成了以房抵债协议,在巴南区Z府成立的协信重庆巴南区项目处置工作组的协调下,约定将共23套房屋抵偿给无锡某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无锡某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考虑到其债务众多,怕过户到其名下会被其他债权人查封,遂要求重庆某清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23套房屋过户到无锡某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公司的监事石某燕名下。当时在巴南区Z府工作组的协调下,无锡某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石某军表示以后把23套门市以物抵债给受损失的业主。
2022年2月18日,冉女士向巴南区F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提交紧急查封申请,申请查封已过户到石某燕名下的216号、246号2-1房产。
二、执行乱象频发:关键资产流失,程序层层失守
9人案件同步进入执行局后,却被随机分配至9名不同法官承办,后续结果天差地别:2022年2月至8月,本案属标的较小的民事案件,依法应在6个月内审结并执行完毕,却长期拖延、至今未结且执行标的严重不足;此期间其余8位业主已全部解决债务问题、执行完毕结案,仅剩冉女士一人案件至今无实质进展、足额执行标的完全流失,反差极其明显。
2022年2月25日,执行法官涂某、助理刘某组织沟通,石某燕承认216、218、224、246 号2-1房产均由其代持,同意F院查封处置。根据F院出具的《鲁某、冉女士查封中介某都公司履行债务商铺清单》,上述房产的评估总价、起拍价足以覆盖冉女士与另一位业主鲁某的合计债权142.81万元,其中冉女士对应债权61.28万元。然而,后续执行程序全面失守,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接连发生,核心资产持续流失:
- 限高令严重缺位,源头管控失效:案件进入执行之初,依法应将开发商、销售商、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5个主体全部纳入限高范围,形成完整惩戒闭环,但F院仅对无锡某都公司单一主体出具限高令,其余4个关键责任主体完全未受限。限高措施形同虚设,惩戒力度严重不足,因此石某燕等人毫无约束,债务逃避毫无阻碍,有了转移资产的机会,导致后续查封、处置、追责全部陷入被动,是本案所有乱象的根源。
- 房产被F院电话通知解封,关键资产流失:2022年3月1日,F院查封224、246号2-1房产,彼时涉案房屋尚未正式进入F院处置流程、仍在亲属管控阶段,次日即接到F院电话通知办理解封手续。冉女士被迫同意,后在核实清楚 224 号房已过户至石某燕名下后,冉女士再次要求查封该房屋,但承办法官涂、刘拒不查封,导致该房产立即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并处置,冉女士彻底失去唯一可足额清偿债权的核心资产,直接导致后续执行标的严重不足。246号2-1房屋虽纳入执行程序,评估价不足20万元,远不足以覆盖冉碧清61万元债权,冉女士合法权益被严重损害。案涉二手房自执行启动以来,历经多轮评估,价格长期稳定在 19 万余元区间,并无大幅缩水情形。
- 246 号 2-1 房处置:246号2-1房虽被纳入执行程序,评估价不足20万元,远不足以覆盖冉女士61.28万元债权,冉女士合法权益被严重损害。
- 篡改查封申请时间,恶意拖延查封:
冉女士在核实清楚224号房过户至石某燕名下后,在2022年9月15日就提交了查封申请,明确指出224号房是保障债权的关键资产,需立即查封。但被他人恶意篡改申请提交时间,将2022年9月改成2023年,企图逃避怠于查封的责任。2022 年 8 月,冉女士律师到执行局申请查封房产,遭承办法官拒绝并发生争吵,律师为维护小业主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最终无奈退出。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并无任何过错,反而是执行法官长期压案不办、拖延不执行,让七旬老人独自维权。2022 年至 2023 年 2 月期间,巴南F院执行法官长期消极履职,一整年仅为冉女士查封246号2-1一套房屋。期间冉女士本人、律师多次以书面、口头形式提交查封申请,2022 年 9 月冉女士还亲自前往执行局当面递交诉求,全程留有录音录像证据;同时多次在F院周三中层干部信访接待日反映诉求、申请查封,所有合理诉求均无回应、毫无进展。冉女士与办案法官素无恩怨,沟通中无任何不当言辞,却依旧诉求受阻。
万般无奈之下,冉女士只得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F院递交查封申请,经上级F院出面协调致电督促巴南F院后,在上级F院的支持和帮助下,才顺利追加查封224号房屋、246号2-5房屋,相关内容均记载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笔录中。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长达一年时间,执行法官仅查封二楼246号房。
224号2-5房均是冉女士向上级F院申请后才得以查封,足以证明执行法官在被告有财产可供查封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拒不履职,属于严重渎职,刻意将冉女士逼至上级F院维权。该案本属简易民事案件,依法六个月内应办结,办案方足足拖延一年之久才完成基础查封工作,属于严重超时执行、消极执行,法官存在明显失职行为。
- 查封程序不透明,约定补偿无人监管:涂某、刘某在处理216、218号房产时,明知冉女士与鲁某有30万元补偿款的约定,却未作任何记录、未纳入执行监管,补偿款至今未兑现。执行过程完全不公开、不透明,关键信息不告知、重要约定不监管,程序公正性荡然无存。
- 同案不同对待,程序严重不公:9人同步立案、同步执行,8人均顺利办结,仅冉女士案件拖延4年多,远超民事案件法定执行期限。2022年8月,冉女士的律师发现案件异常前往F院查询进度,遭涂某拒绝并发生争吵,律师无奈退出;此后冉女士多次前往F院沟通,右腿刚做完膝关节置换手术仍在F院台阶下跪求助,仅获口头承诺,事后毫无进展。因法官不作为、慢作为,给被告造成机会将246号2-5房屋抵押 10 万元,进一步造成本案标的资产不足。同案不同处置、同责不同对待,程序不公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冉女士合法权益。
三、和解协议成空文,多轮维权接连碰壁
维权时间到了2023年2月,冉女士的债权一直无法保障,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信访到上级F院。在上级F院的帮助和协调下,2月28日石某军、石某燕(二人是兄弟)与冉女士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形成正式执行笔录,明确约定:给予被告自2023年3月1日至9月1日共6个月自行变卖房产的期限,石某军、石某燕名下224、246-2-1、246-2-5三套房产交由F院查封,2023年9月1日前由石某燕自行变卖,变卖款全额打入F院账户清偿债务;若变卖款不足,石某燕承担剩余债务清偿责任。同时,笔录明确记载:若到期未变卖,案件退回执行局,启动一拍、二拍程序处置房产,冉女士同意以物抵债。
上述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F院备案,具备完全法律效力。但和解协议最终沦为空文,执行部门公然违背笔录承诺,严重渎职不作为:
- 2023年9月1日,石某燕未成功变卖房产,案件退回执行局,涂某、刘某未履行拍卖的承诺,未启动任何法定处置程序,直接将案件搁置长达6个月,档案空转、无任何实质推进,完全未履行笔录中“退回执行局后启动一拍、二拍”的诺言。
- 搁置期间,与冉女士无沟通、未推动房产处置,完全属于怠职渎职、故意拖延。因执行法官长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拖延处置案件,间接给相关方留出操作空间,致使二楼5号房屋被用于抵押套现十万元,全程未对相关方追责,仅追责F院执行履职过错;
- 经冉女士找到多个部门多次信访反映后,在办案F院院长的监督下,并更换了执行法官,案件于2024年3月才恢复执行,6月启动拍卖,历经一拍、二拍均流拍;
- 2024年11月、12月,冉女士两次明确拒绝以物抵债,12月案件以冉女士拒绝以物抵债为理由再次终止执行。
为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穷尽所有合法途径,但均接连碰壁:
1. 信访投诉无人理:多次信访反映执行乱象,经F院院长接待、更换执行人员并承诺加大执行力度后,被执行人已无法联系,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承诺全部落空;
2. 恢复执行申请石沉大海:2026年4月,当事人邮寄恢复执行及催促执行申请书,至今未收到任何有效回复,案件始终处于停滞状态。
四、问题直指执行失范,司法公信力遭严重损害
纵观冉女士六年多的维权历程,所有问题均指向基层执行失范,五大核心违法违规行为清晰明确,是典型的人为制造执行困境:
1. 限高令适用违法,源头管控缺失:未依法对5个责任主体全部限高,仅单一主体受限,惩戒措施形同虚设,为石某燕等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提供可乘之机,是所有乱象的源头;
2. 标的资产严重不足,核心权益受损:224号房被通知解封、二楼5号房被抵押 10 万元,结合其他全部关联房产,整体标的资产不足,直接导致冉女士胜诉权益无法实现;
3. 篡改资料拖延执行,程序恶意违法:涂某、刘某恶意篡改查封申请时间、人为设置执行障碍,性质恶劣,严重违反司法程序公正原则;
4. 违背和解笔录承诺,渎职不作为:2023年2月28日执行笔录明确约定处置程序,却拒不履行、长期搁置案件,属于典型的怠职渎职;
5. 程序不透明、监管缺位,同案不同对待:查封信息不告知、重要约定不监管、同案不同处置,程序公正性、透明度严重不足,司法公信力遭受重创。
五、国家赔偿申请遭驳回,程序不公再添新证
2025年10月8日,冉女士向巴南F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10月21日,该院正式受理。11月21日,巴南F院作出决定,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存在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的情形,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为由,驳回冉女士的国家赔偿申请。
冉女士依法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后,相关部门予以驳回,其驳回理由称该案执行程序合法合规,无拖延办案、压案不办情况,且冉女士无主张以物抵债的合理依据、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该理由完全脱离事实,冉女士坚决不予认可。以物抵债仅是执行方式之一,国家赔偿是追究法官履职过错,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权拒绝不合理的以物抵债。相关部门空口宣称全程依法依规办案,却至今未能实质性解决案件纠纷,冉女士六年维权至今仅拿到三万余元,足以证实存在压案不办、拖延执行的事实,说辞前后矛盾,难以让人信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F院与下级F院对此案判定口径一致,答复内容换汤不换药,均偏袒办案方,无视真实办案失职问题。身处法治社会,如此脱离实际的驳回决定书,严重损害冉女士合法权益,也让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六、结语:别让胜诉判决沦为“法律白条”
司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胜诉判决的价值在于兑现。本案中,冉女士历经六年维权,从满怀希望拿到胜诉判决,到四处碰壁、维权无门,根源并非“执行难”,而是典型的“执行乱”——是限高令适用违法、资产处置违规、篡改资料拖延、违背笔录承诺、程序监管缺位等一系列人为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胜诉权益无法落地。
六年时间、百多次奔波、往返时间在 3 个小时以上、七旬老人腿脚不便,长期失眠、吃不下饭、精神饱受折磨,身心俱疲,如今已无力再频繁往返。冉女士承受巨大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而涂某、刘某漠视群众合法权益、渎职不作为、程序违法的行为,不仅辜负冉女士信任,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唯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行行为、强化执行全流程监督、规范限高令适用与资产处置程序、杜绝篡改资料、拖延执行等乱象,才能让每一份胜诉判决都不再是“法律白条”,让每一位胜诉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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